2018年7月1日 星期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NII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
專業資源 > 個資專區
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 《解釋內容相同)
Q:在網路上(例如:臉書)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A(參考見解) :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
但是,若上述行為有侵害民眾隱私者,受害人仍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意思是~造成他人被肉搜、被騒擾,受害人可依民法求償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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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社會
在網路上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來進行「人肉搜索」,這樣有違法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3925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由李永然律師於1987年創辦,是專業出版法律圖書之出版公司

Sep 24 Thu 2015  人肉搜索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呂錦峰、謝持恆
幸福里近來傳出有「社區之狼」出沒並持刀犯案,某天里長阿財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帶,終於在錄影畫面中發現離開犯罪現場並騎乘野狼摩托車揚長而去的嫌疑犯,阿財為了使里民注意自身安全,除了將錄影畫面擷取嫌疑犯特寫貼在里長辦公室外,也交代兒子小彬將該影片以「社區之狼,請大家小心!」為題上傳至網路。
全文:痞客邦 https://goo.gl/HUkSHZ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天下雜誌 > 國際 > 歐洲
史上最嚴個資法GDPR上路 若違法小心被罰7.2億  文   陳顥仁  2018-05-24
GDPR在「個人資料」的定義上比過去還要廣泛。過去DPD只把姓名、相片、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個人身分證件號碼這類資料是為個人資料。而在GDPR之下,舉凡生物特徵、社會認同、文化認同、地理位置等,只要是一個人所能產生出的任何資料,幾乎都被重新定義為個人資料而受到保護。

歐盟GDPR和台灣個資法,有哪些差異?
歐盟規範對象適用地域:只要對歐盟境內當事人提供商品、服務或監控其於歐盟境內行為的任何單位。.....。

在台灣,有到歐洲設立據點的金融業、製造業品牌商,以及航線有涉及歐洲的大型航空公司,或是會搜集到歐盟公民個資的大數據分析、AI公司,從明天開始,都毫無疑問會是GDPR監管的對象。.....。
全文: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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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律暨智財管理服務 > 普華法律時事漫談  
蔡朝安主持律師 / 鄧萍玟協理 / 林勇麒律師
我們常忽視的是,放在公開網路上的判決書,與案件當事人所收受的判決書,其實略有不同,後者包含了完整未刪節過的當事人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若不符合法定要件及未有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該些個人資料,即有可能觸犯個資法的相關規定。
全文:https://www.pwc.tw/zh/services/legal/point-view/legal-clouds/legal-clouds-1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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