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動物醫院 法院判決書


 法律新聞,原本貼於 blog.yam.com/animalsworld,但是,Yam部落格故障頻繁,所以再轉貼。
2017
4Yam部落格已恢復,但部份資料遺失,救不回來; 版面更新進度非常緩慢,舊部落格當成倉庫。 我猜想 Yam沒有心經營部落格。
 
網站上公告的判決書,可以公開,會上網的人都看得到;不公開的,我也看不到。 如果你是當事人,拿到判決書紙本,不可以公開個人資料!


舊部落格的法律新聞,轉到 我愛米克斯 http://blog.xuite.net/ystaichitp/mixeddog
應該沒有完全搬家。 

要自己搬,Yam沒有提供任何轉換工具; 相片竟然要我一張、一張按滑鼠右鍵另存圖檔,就像教小學生那樣,還好,上傳之前應該都有存檔。


飼主網路罵獸醫「惡劣黑心」 法官判無罪:真實且有公共利益
2018-06-16 18:45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台中市吳姓女子在去年9月、10月間曾在臉書留言,批評莊姓獸醫及其經營的醫院,五度留言指控莊「醫術差、醫德差」、「惡劣獸醫、黑心獸醫」等評語,莊發現後,認為吳女已涉嫌妨害名譽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吳女的確將飼養的狗交由莊醫治,後來也將狗送到其他醫院治療,發文過程都有檢附照片、單據等,吳女是針對獸醫的醫術、醫德做評論,屬於公共利益,判吳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曾將飼養的狗帶到莊姓獸醫的醫院治療,因為不滿莊診療的過程跟結果,涉嫌在去年9月、10月間五度透過臉書社團,發文指控莊及其診所「該說是醫術差,還是醫德差?」、「醫術跟醫德都很惡劣獸醫、黑心獸醫」、「那一家庸醫千萬別去、庸醫、學點醫術培養點醫德,到底是怎樣拿到執照的?」、「那庸醫真是不知該適時認錯」等評語,莊提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的告訴,檢方依法起訴。
一審審理時,吳女堅稱沒有犯法,辯稱真的有帶狗到莊經營的診所治療,但發言都有檢附相關的證據、LINE對話紀錄、證人,內容是「真實且有公共利益」,否認有公然侮辱、誹謗的意圖。
法官審酌,吳女飼養的狗在莊姓獸醫經營的醫院,曾密集就診七次,但狗皮膚狀況非但未改善,健康狀況反而惡化,且到另一家動物醫院治療後,短期內狀況改善,且前後兩次由不同獸醫院抽血送驗,結果竟然相反,主觀上認為莊醫術、醫德不佳,屬她主觀評論,她歷次發言,還有附上狗皮膚、毛髮狀況照片、醫療單據、檢驗結果等等,並無捏造事實的情形。
法官認為,吳女根據她所經歷的寵物醫療事件,針對莊姓獸醫的醫術、醫德做出主觀評論,尚屬與公共利益有關,吳女也沒有謾罵的情事,尚難認為吳女有貶損莊姓獸醫名譽的犯行,亦難認為吳女有何誹謗犯行,依法判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我覺得,對於 妨害名譽 的標準有寬鬆了。 這樣罵,曾被判有罪。
另外,法官認為無罪的原因之一,飼主有提出很多就醫證據,確實有帶狗去醫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107,易,461
【裁判日期】1070611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婕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婕愉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3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被告不是飼主,假藉飼主發文。

判決書內容{在網路上匿名為不實留言}
{其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107,易,558
【裁判日期】1070604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志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獸醫院未說明風險 毛孩術後亡判賠,沒見到最後一面 飼主罕見獲慰撫金
蘋果日報 2018/06/03 https://goo.gl/M1javi

法官不將狗當財產「認同侵害人格權」 蘋果日報  2018/06/03
https://goo.gl/ur6c8a

胃脹易壓迫血管 好發於中大型犬  蘋果日報 2018/06/03 記者賴心瑩
2、3小時內就有致命危險,須緊急開刀手術。 https://goo.gl/7mNLnA

大頭醫生的貓狗日記 分享了 1 則貼文。 2018.06.03.06:20
看到這樣的醫療糾紛⋯⋯
大型狗胃捻轉是非常急症的病徵,通常在醫院手術的機率不高,因為大多到醫院前就死亡了,根本來不及救
所以在發生當下真的沒有太多時間跟主人做很好的手術前說明,
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547669355361309&id=396641427130780

大頭醫生的貓狗日記 2018.06.03.14:45
我很少認真討論嚴肅的醫療,因為平常都在練肖話,今天來跟大家說說胃捻轉為何非常緊急........
怎麼避免胃捻轉?
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396641427130780/photos/a.409694759158780.1073741828.396641427130780/1547995595328685/?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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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 (被告) 與 飼主 (原告),對於是否交待清楚病情,說法不一。 後來貓的病情惡化,飼主告醫院。
{原告始告知寵物貓於出院當天又在家中由高處摔落並拖行後腿由摔落處到客廳}
醫院說:飼主一直拒絕醫院的用藥提議
文好長,我看的大意是說,飼主把貓病情惡化的責任推給醫院。 貓從醫院帶回家又摔落,似乎是責任的關鍵。 其他指控,需要再舉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106,訴,133
【裁判日期】1060801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林詠莉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李昱璇即馨田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103年3月至5月間,原告之寵物貓因骨折病症,至被告開設之馨田動物醫院就診,並由被告為進行診治及實施手術。

七、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51條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5%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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